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 第五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係配合產業政策需要,支應農民復耕復建所需緊急資金,且後續將由產業主管機關(單位)積極輔導受災農民復建復耕並取得經營所需文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原本不予救助之對象,限縮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即仍得辦理低利貸款。 三、因應蘇迪勒颱風於一百零四年八月襲台造成嚴重農業損失,爰增訂第五項,明定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溯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