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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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其設主(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
現行人事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未排除高級中等學校置人事管理員、主(會)計員、或兼任、兼辦之可能。考量未來生育率下降,人口結構出現少子化現象,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班級數及職員數相對減少後,是否均有設置人事室或主(會)計室之必要,不無疑慮,爰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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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就技士、技佐擇一配置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技佐員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八、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公立學校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員之員額配置,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學校之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學校設有游泳池或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 第八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佐)員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專任運動教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八、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設有游泳池學校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若干人。 九、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十、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第四條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員額編制,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其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
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技士(或技佐)」、「技士(佐)」,為免產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選置「技士(或技佐)」雙職稱之疑慮與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各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任運動教練」、「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等職稱一節,上開人員非屬職員範疇,為免誤認上開職稱亦得列入職員員額編制表,爰將該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三項、第四項訂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款次遞移為第七款、第八款。
四、第二項規定未包含總務處主任、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實習處內組長之行政職務由職員專任之人員,考量日後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計算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之精確,並審酌各高級中等學校僅公立學校之職員員額配置須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未包含私立學校,爰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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