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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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貢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得頒給主計專業獎章資格條件,已於本辦法第二條明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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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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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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