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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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情事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五條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三款等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依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消極條款均規範於各管理規則第六條,爰配合修正本考試消極應考資格之依據條次。 二、又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爰刪除本考試消極應考資格之原列款次。
第八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八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齊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影印本」修正為「影本」。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有關考試及格方式得併用規定,並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及格方式,增訂但書適用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惟總成績仍不得低於五十分之規定,以確保保險市場人力穩定供給並維持及格人員專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