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陳學聖
陳學聖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潘維剛
潘維剛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志雄
黃志雄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滄敏
林滄敏
楊玉欣
楊玉欣
許淑華
許淑華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我國國民年金生育給付103年共核付約2萬人,然而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較其他相似規定為低,確有可商榷之處。因此,為了落實國民年金的立法美意,並基於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提高生育給付標準,由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提高為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