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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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我國國民年金生育給付103年共核付約2萬人,然而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較其他相似規定為低,確有可商榷之處。因此,為了落實國民年金的立法美意,並基於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提高生育給付標準,由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提高為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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