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翁重鈞
翁重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怡潔
陳怡潔
黃志雄
黃志雄
孫大千
孫大千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六小時,至少應有四十五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一、現行法令勞工連續工作四個小時,雇主要給予三十分鐘的法定休息時間,雖然雇主可以彈性做調配休息時間,但針對一般的上班時間,仍有適用上的問題,導致勞工無法實質享受到休息時間,雇主亦無法調配合於法令的休息時間。 二、現今的習慣是雇主大部分都會在中午十二點或下午一點給予一小時吃飯休息時間,若改為六小時才需要再給予休息時間,並非是縮短勞工的休息時間是讓雇主與勞工間可以有較大的協商空間,也不會再造成下班後必須要強制休息三十分鐘後,才可以打加班卡的奇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