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賴士葆
賴士葆
曾巨威
曾巨威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滄敏
林滄敏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四條之三 被保險人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核實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金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於近年來八里粉塵爆炸、高雄氣爆災難、澎湖空難、北捷殺人事件、石化槽車衝撞中油交通車等重大公安事故,健保局可向肇事的機關或主辦單位代位求償醫療費用,而勞保局因無代位求償法源依據,致無法向肇事的第三人或主辦單位代位求償傷病或死亡等給付,最後讓所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買單,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及拖累勞保基金財務健全與損害所有被保險人的權益,爰比照健保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三,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等事件之代位求償法源;而代位求償範圍、金額,係依據勞保普通事故、職災事故之給付標準核付後金額為準,向肇事者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