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仁
吳育仁
曾巨威
曾巨威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費鴻泰
費鴻泰
盧嘉辰
盧嘉辰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五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鑑於農藥管理法於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已將「偽農藥」之處罰修正為併科罰金並提高額度,但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之行為較上開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卻未同時修正,顯有疏漏。為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食用安全,應相應提高違法程度較高之禁用農藥違規行為罰責,爰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與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及其過失犯之罰責。
第四十六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同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