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本中心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本中心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本中心各園區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
明定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