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林鴻池
林鴻池
蘇清泉
蘇清泉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黃昭順
黃昭順
林滄敏
林滄敏
盧嘉辰
盧嘉辰
許淑華
許淑華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矯正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發現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 二、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 三、領有各項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 四、應入國民小學而未入學。 五、為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 六、經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 七、父或母未滿十八歲。 八、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罹患精神疾病。 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之行為。 十、兒童家庭遭遇其他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各資訊系統資料庫,篩檢有前項各款情形之兒童,並通知前項人員進行查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後,應對第一項兒童之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三項篩檢、查訪、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兒虐案件逐年增加,且多數施虐者為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六歲以下弱勢兒童因自保能力低,且尚未進入教育體系,受虐時鮮少會被發現。現行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導致成效不如預期。 二、另查,罹患精神疾病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的兒少父母或照顧者,雖是現行高風險家庭通報指標之一,但目前精神醫療單位對於前來門診或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陪同就醫的家屬,並未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未進一步詢問病患家中有無六歲以下兒童及照顧情形,以致未能及早介入實屬兒保體系之漏洞。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相關人員應對特定兒童之生活狀況進行查訪。 三、行政院各部會現有分立之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若主管機關能定期從中進行勾稽比對,將風險因子越多者列為優先查訪對象。爰新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相關資料以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 四、配合第二項之新增,將原條文之第二項與第三項依序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