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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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矯正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發現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 二、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 三、領有各項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 四、應入國民小學而未入學。 五、為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 六、經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 七、父或母未滿十八歲。 八、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罹患精神疾病。 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之行為。 十、兒童家庭遭遇其他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各資訊系統資料庫,篩檢有前項各款情形之兒童,並通知前項人員進行查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後,應對第一項兒童之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三項篩檢、查訪、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我國兒虐案件逐年增加,且多數施虐者為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六歲以下弱勢兒童因自保能力低,且尚未進入教育體系,受虐時鮮少會被發現。現行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導致成效不如預期。
二、另查,罹患精神疾病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的兒少父母或照顧者,雖是現行高風險家庭通報指標之一,但目前精神醫療單位對於前來門診或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陪同就醫的家屬,並未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未進一步詢問病患家中有無六歲以下兒童及照顧情形,以致未能及早介入實屬兒保體系之漏洞。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相關人員應對特定兒童之生活狀況進行查訪。
三、行政院各部會現有分立之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若主管機關能定期從中進行勾稽比對,將風險因子越多者列為優先查訪對象。爰新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相關資料以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
四、配合第二項之新增,將原條文之第二項與第三項依序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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