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三條之一 眷改基地之原眷戶未能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同意改建者,經核定不辦理改建基地內之違占建戶,土地主管機關國防部於進行都市更新時,所分回之房地得優先價售一戶予違占建戶,以落實居住正義。 | 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不辦理改建之基地內,許多違占建戶係世代居住於此,經濟狀況不佳,實屬需要政府照顧之弱勢族群。 三、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眷改基地若因為原眷戶未能於一定時間前同意改建,以致該基地不辦理改建者,國防部於進行都市更新時所分回之房地,於公開標售前得優先價售一戶予原基地內的違占建戶,使眷改基金在獲得財源挹注時,也能照顧弱勢住戶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