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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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 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安全情勢要況。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 (三)每週要情研析。 (四)年報。 二、不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專報。 (二)專題。 (三)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相關報告等。 | 第二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 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每日國安內參。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 (三)每週要情研析。 (四)年報。 二、不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專報。 (二)專題。 (三)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相關報告等。 |
每日國安內參已整併為安全情勢要況,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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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及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 第三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每日國安內參: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
一、配合第二條修正,每日國安內參應修正名稱;另為提升國家情報研析報告運用價值,分發對象有包括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頓號修正為「及」。
二、依國防部組織現況,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已修正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另大陸委員會應以全銜稱之,該委員會及經濟部之層級宜列於國防部之後,同時將頓號修正為「及」,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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