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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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包括下列程序: 一、現場勘查。 二、召開公聽會。 三、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四、辦理公告。 五、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包括下列程序: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文化景觀其登錄所劃定之範圍通常屬面狀區域,往往涉及各公、私部門及所有權人。故主管機關於登錄前,如能以公開辦理公聽會之方式,廣徵各界意見,將有利於未來文化景觀之管理維護工作。 目前文化景觀之登錄工作均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導,未有上開之處理機制,為使文化景觀之審議登錄程序更為完善,爰修正第三條條文,登錄程序新增第二款「召開公聽會」程序。 二、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