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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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依自建自購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最近年度辦理戶數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合格領有公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符前款規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所定各項條件;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依自建自購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最近年度辦理戶數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合格領有公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領有前款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條件規定辦理者。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一、因第一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係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條件規定辦理。
二、惟該租金補貼所得及財產標準,係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規定辦理,該基準經內政部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以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八四○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規定。其中第六點修正重點為申請租金補貼之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改為低於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三、為使更多出租人能成為公益出租人及放寬中低所得家庭申請資格,將維持所得資格規定為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另修正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亦符合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財產部分則不予審查。至其他審查條件,仍應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所定各項條件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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