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林郁方
林郁方
詹凱臣
詹凱臣
許淑華
許淑華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一、近日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當場救援兩百餘隻名種犬貓,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現行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