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詹滿容
詹滿容
陳鎮湘
陳鎮湘
張慶忠
張慶忠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本條例當初設置之目的係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避免因職場異動而無法請領退休金,而以「個人可攜制」,讓勞工得以保障其權益。 二、而本條例規定勞工僅能以月退休金方式請領,對於目前國人知識水平日益提高,對於理財投資運用亦有一定認知下,實有畫地為限之感。 三、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讓勞工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