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周倪安
周倪安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賴振昌
賴振昌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邱議瑩
邱議瑩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二 符合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條件之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犯前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喪失、減少或停止其領受權。 前項喪失、減少、停止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關喪失、減少、或停止其領受全之規定,於所犯係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少數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期間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已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為對是類人員支領之退休(職、伍)給與予以適當處理,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俾維公法給付之正確性。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喪失、減少、停止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宜之辦法,以資周延。 四、考量第一項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如有違反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亦已違反對國家之忠誠義務,動搖其領受公法給付之正確性,爰增訂第三項準用喪失、減少或停止退休(職、伍)給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