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