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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