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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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 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 專任人員之進用、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 為利會務推動,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 第十二條 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聘任之。 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聘任之。 專任人員之進用、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 為利會務推動,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
更生保護會受法務部指揮、監督,惟有關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督強度,允宜審視財團法人之屬性及事務性質審慎考量,為避免過度干涉更生保護會董事長聘任執行長等專任人員之權限,爰刪除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