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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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指揮部)、軍備局、軍醫局(以下簡稱各局): (一)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督導。 (二)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 第四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軍備局、軍醫局(以下簡稱各局): (一)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督導。 (二)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
為符作業實況及未來任務需求,爰修正第二款,增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為管理權責單位,並定其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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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各局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 第五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局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增列「(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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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各局備查。 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 第九條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局備查。 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增列「(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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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運作單位運作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標示及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第十條 運作單位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規定標示及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 |
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七條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修正施行,修正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規定需辦理事項,修正應標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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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單位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運作單位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 前二項之計畫及報告,應依其隸屬分別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各局核備,並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 第十三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備置應變器材,視需要得參與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前項事故發生時,運作單位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 前二項之計畫及報告,應依其隸屬分別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局核備,並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 |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二條,與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二條,增列達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單位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爰修正第一項,並將末段所定參與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移列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運作單位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為述明事故之定義,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增列「(指揮部)」。
四、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國防部軍事機關毒災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環署毒字第一○三○一○一○七六號函同意,業已依該管理方式完成組設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環署毒字第一○三○一○三六二○號函同意備查,爰將現行規定第一項末段規定移列增訂第四項,並明定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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