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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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三、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第三條 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未承租國民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三、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一、國民住宅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本條第二款有關國民住宅之用詞,應配合修正。 二、依住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對於原依國民住宅條例辦理之出租國宅,仍屬依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三、本條第二款之國民住宅指原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由政府計劃、興建,用以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因國民住宅條例廢止後,前開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將轉型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不重複之原則,承租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者,仍不得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四、現行第二款所稱「國民住宅」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倘於國民住宅條例廢止後,承租私人購置之國民住宅,該住宅非屬本款所規範之對象,如符合其他申請要件,自得依本條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第四條 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第四條 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國民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一、國民住宅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國民住宅之用詞,應配合修正。 二、依住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對於原依國民住宅條例辦理之出租國宅,仍屬依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費用補貼。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民住宅指原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由政府計劃、興建,用以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因國民住宅條例廢止後,前開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將轉型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不重複之原則,承租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者,仍不得申請租金費用補貼。 四、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民住宅」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倘於國民住宅條例廢止後,承租私人購置之國民住宅,該住宅非屬本款所規範之對象,如符合其他申請要件,自得依本條申請租金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