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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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農地重劃區之農路系統規劃應使重劃後之農地坵塊均能直接臨路為原則;其設計等級區分為聯貫村落或區域外縣、鄉(鎮、市)道路之幹線農路、聯接縱向農路與橫向農路之主要農路及臨接各坵塊短邊之田間農路;其規劃設計標準如下: 一、幹線農路路寬七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九百公尺。 二、主要農路路寬六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三百公尺。 三、田間農路路寬四公尺至五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一百六十公尺。 前項各款農路寬度及間隔因受地形限制,經農地重劃協進會及農地重劃委員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 第二條 農地重劃區之農路系統規劃應使重劃後之農地坵塊均能直接臨路為原則;其設計等級區分為聯貫村落或區域外縣、鄉(鎮、市)道路之幹線農路、聯接縱向農路與橫向農路之主要農路及臨接各坵塊短邊之田間農路;其規劃設計標準如下: 一、幹線農路路寬七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九百公尺。 二、主要農路路寬六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三百公尺。 三、田間農路路寬四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一百六十公尺。 前項各款農路寬度及間隔因受地形限制,經農地重劃協進會及農地重劃委員會決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因耕耘機、插秧機及收穫機等農機具改良後日漸加大加寬,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農地重劃區田間農路路寬四公尺之規劃設計標準已不符使用現況,且實務上近年辦理農地重劃區大都透過農地重劃協進會同意變更施作田間農路為路寬五公尺,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農地重劃區田間農路路寬為四公尺至五公尺。
二、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業刪除原第二十四條:「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重劃區規劃圖,應經該農地重劃協進會協調及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農地重劃工程預算及設計圖,應經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若農路寬度及間隔因受地形限制,無法依第一項各款所定規劃設計標準辦理,經農地重劃協進會及農地重劃委員會決議者,不受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免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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