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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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第三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配合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二款助理人員用語為「教師助理員」,並增列「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障學生提供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