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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修訂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收費基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參照附表內相近服務項目來收費。
第四條 本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收費基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參照附表內相近服務項目來收費。
因應新增服務項目及調整現有服務項目收費基準修改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