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及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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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其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投資於境外政府債券,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四、投資於境外之金融債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證券化商品者,其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以第三款、前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八條 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界銀行前一千名以內。 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其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投資於境外政府債券,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四、投資於境外之金融債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證券化商品者,其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以第三款、前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已明訂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該銀行(含境外銀行)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且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存放銀行,僅規定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未規範該銀行之全世界排名,爰刪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後段關於存放境外銀行應符合之全世界排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