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九)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派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九)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並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爰修正第八款有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 二、考量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獲利分派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影響每股盈餘,爰刪除第八款第三目之3。 三、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 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授權,並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新增第三項,明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年報應抄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