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事業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張慶忠
張慶忠
呂學樟
呂學樟
鄭汝芬
鄭汝芬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郁方
林郁方
李鴻鈞
李鴻鈞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邱文彥
邱文彥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連鎖加盟事業管理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節名稱。
第一條 為維護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確保加盟總部及加盟主公平權益,特制定本法。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基於連鎖加盟事業之蓬勃發展,為保障加盟總部及加盟主雙方權益,特制定之。完善法規將可成為遵循依據,促進加盟總部及加盟主間之雙贏。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總部: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主經營,並收取加盟主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總部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總部協助或指導,對加盟總部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總部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主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主之經營,而加盟主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總部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主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總部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本法用語之定義。
第二章 連鎖加盟事業之管理 章節名稱。
第四條 公司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連鎖加盟執照後,始得成立本法所定加盟總部並經營連鎖加盟事業。 前項所稱公司,必須於台灣地區設立滿二年,且連續二年具有盈餘,始得申請連鎖加盟執照。 隨著商業發展迅速,產生更加多元的連鎖加盟事業型態與需求。為避免各加盟總部素質參差不齊,損及經濟較為弱勢之消費者及加盟主權益,爰建立連鎖加盟執照機制,作為調節產業適當發展之依據。
第五條 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總部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總部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授權加盟主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主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包含: (一)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總部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二)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三)資本設備須向加盟總部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四)裝潢工程須由加盟總部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九、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主經營實績之佐證。 前項各款書面資訊,不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加盟總部與加盟主間處於不對稱的地位,為了避免加盟主在資訊不完整情況下,一開始即做出錯誤決策,導致日後投資損失及彼此信賴瓦解,加盟總部應於締結加盟關係前,將資訊適度揭露予加盟主。
第六條 加盟總部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主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行為: 一、對於不同加盟主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就價格、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 二、要求加盟主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 三、強制加盟主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主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 四、加盟主解除或終止契約時,要求加盟主繳納顯屬不當之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近年來,我國產業環境受到國際化、自由化潮流影響,產生急速巨大變化。針對深入民眾生活每一個角落之連鎖加盟事業,政府不應袖手旁觀,放任加盟總部以契約自由處理雙方關係,應以公平互惠及誠信為原則,在促進企業自由發展同時,保障依賴關係下處於相對弱勢之加盟主。
第七條 加盟主購買加盟總部指定品牌及規格之商品或原物料,遇有該商品或原物料之生產、製造流程發生違反法令之事件,導致無法營業或遭受重大損害,加盟主得向加盟總部請求損害賠償。 加盟總部既指定加盟主使用商品或原物料之品牌及規格,理應分擔食品安全衛生等經營之風險。
第三章 罰  則 章節名稱。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補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補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補正或停止為止。 連鎖加盟事業往往與民生息息相關,加盟總部經營良窳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力,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此之掌握與管理,特訂立本罰則。
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其行為;屆期仍不補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補正,並按次連續處罰至補正為止。 連鎖加盟事業往往與民生息息相關,加盟總部經營良窳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力,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此之掌握與管理,特訂立本罰則。
第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違反。 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之違反。 連鎖加盟事業往往與民生息息相關,加盟總部經營良窳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力,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此之掌握與管理,特訂立本罰則。
第四章 附  則 章節名稱
第十一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原88年通過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在本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施行後不再適用。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定明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依據。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