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碧涵
陳碧涵
王進士
王進士
林鴻池
林鴻池
黃昭順
黃昭順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林滄敏
林滄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滿容
詹滿容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動物緊急救援業務,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人員進行動物緊急救援,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救援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不予補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避免動物因受困私人空間無法救援之窘境,賦予直轄市、縣(市)得視情況,採取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