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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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物、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輔導、管理及館際交流。 三、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原住民族文化藝術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社會教育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