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滄敏
林滄敏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賴士葆
賴士葆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國正
林國正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主管機關均得審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六十五年制定時之立法意旨在於為避免廣播電視產生不良影響,政府應有審查之權,俾淨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以確保大眾權益;至於新聞節目則為尊重新聞自由,不作事前審查。惟現今不僅新聞節目不作事前審查,一般節目除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外,皆已不再進行事前審查;且縱屬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其審查亦屬文化部之權責。再者,該條授權訂定之辦法即「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亦已於民國九十七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廢止,該條已無繼續存在之意義。 三、綜上,本條實與法制現狀不符,且易招致新聞節目以外之其他節目皆須經審查之誤解,本條應無存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