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慶忠
張慶忠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淑蕾
羅淑蕾
孫大千
孫大千
陳淑慧
陳淑慧
徐少萍
徐少萍
黃志雄
黃志雄
黃昭順
黃昭順
馬文君
馬文君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向勞保局領回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考量勞工退休後有不同的生活需求,並賦予勞工更多選擇權,以因應其退休生活所需,增列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