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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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向勞保局領回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考量勞工退休後有不同的生活需求,並賦予勞工更多選擇權,以因應其退休生活所需,增列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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