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遇有緊急重大災變或傳染病發生時,外國醫事人員經事先報准,可執行所申請項目之業務,不受本條第二項之約束。 前項適用時機與外國醫事人員所需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為使外國醫事人員在本國發生重大災變或傳染病時,可協助本國機療機構救治病患,故增設此彈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