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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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遇有緊急重大災變或傳染病發生時,外國醫事人員經事先報准,可執行所申請項目之業務,不受本條第二項之約束。 前項適用時機與外國醫事人員所需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
為使外國醫事人員在本國發生重大災變或傳染病時,可協助本國機療機構救治病患,故增設此彈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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