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素月
陳素月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家庭照顧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八仙塵爆事件,行政院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施行軍公教有薪照顧假,但勞工卻無相關法規可以適用。 二、查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對於勞工請假之類型,並無相類似的有薪照顧假,則對於國民而言,因其職業身分之不同,有一國兩制之情況。 三、為衡平軍公教人員與勞工之權利平等,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新增「家庭照顧」之請假原因,使勞工也能享有同等有薪照顧假期,以符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