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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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一 食品使用經部分氫化處理產生反式脂肪之油品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或販賣。 前項含反式脂肪之油品種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之數據統計,每年美國約有61萬人死於心臟病,反式脂肪係重要成因之一。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2015年發布禁令,要求美國所有食品業者須於2018年前禁止使用部分氫化油脂。
三、目前我國針對反式脂肪之管理,僅於「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中,訂有相關標示之規定,未全面禁止使用部分氫化油脂,規範顯有不足。
四、爰參酌美國之規定,新增本條,禁止食品業者使用經部分氫化處理產生反式脂肪之油品,其油品種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給予食品業者一定時間之緩衝期,俾利該禁令之貫徹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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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八、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九、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
配合第十五條之一之新增,增列第七款之罰則規定,原款次依序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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