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式四,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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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附式四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政事務所者,收件之戶政事務應代為移轉。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三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政事務所者,收件之戶政事務應代為移轉。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一、配合戶籍法之修正,業將「戶籍所在地」用詞修正為「戶籍地」,爰將第一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四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及前項各款書件向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 第四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及前項各款書件向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另鑒於現行護照已不得辦理延期加簽,倘護照效期屆滿須重新換照,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有關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應影印延期加簽頁之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三、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註記僑居地之規定,附式一格式增列「僑居地」欄位,俾利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於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中予以註記,並配合增列說明四。現行說明四至說明八移列為說明五至說明九,說明六及說明九「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通知書逕寄該代收人。戶政事務所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不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資格者。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者。 三、未備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影本者。 四、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符而未提出佐證文件者。 五、非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查核結果通知書格式如附式三。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通知書逕寄該代收人。戶政事務所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不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資格者。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者。 三、未備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影本者。 四、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符而未提出佐證文件者。 五、非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查核結果通知書格式如附式三。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五款「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三、附式三格式增列「僑居地」欄位,並配合增列說明二。現行說明二至說明四移列為說明三至說明五,說明三「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