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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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會計室」為「主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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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同第四條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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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
訂定修正條文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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