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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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組成初選、決選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必要時,得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但交通部觀光局得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應選名額,得由出席委員擇優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一、為配合評選分為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第一項文字酌修。 二、原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主文及第一款以「參選人」為統一用語,故酌修文字。為選拔出真正優良之觀光產業及人員,將評選之辦理方式改為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故刪除主文但書部分,並修正初選評選委員遴選方式,考量初選評選會由本局數個業務單位組成,爰由本案執行單位組長或處室主管以上召集較為妥適,另為因應業務單位數量,爰訂定七至九人擔任委員方屬妥適,另為保留初選可彈性決定,擬刪除「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之規定。 三、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因應評選分為初選及決選爰將文字酌修為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以符合實際情況,並統一用詞為「召集人」、「代行職務」改為「代理職務」。 四、第四項將評選委員迴避事項獨立列為本條文之一項,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列舉應迴避事由,增加評選程序之公正性。 五、第五項將「應選名額」修正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以求用語精確,另會議決議包含初選入選名單及決選得獎人,並因應實務上評選需要,增列評選會再一輪投票之依據以茲明確。 六、第六項以「參選人」為統一用語,故酌修文字。因實務上評選以獲得評選委員票數為評定成績基準,為求用語精確,爰將「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修正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使獎項得從缺之條件更加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