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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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
第三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之病原微生物。
第四條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0ppb。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安全容許量。
第五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安全容許量。
第六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0.01ppm。 二、蟲必死(BHC):0.01ppm。 三、滴滴涕(DDT):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ppm。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
第七條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75ppm。 二、亞硝酸鈉:100ppm。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與抗氧化劑安全容許量。
第八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安全容許量。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