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 |
| 第三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之病原微生物。 |
| 第四條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0ppb。 |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安全容許量。 |
| 第五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安全容許量。 |
| 第六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0.01ppm。
二、蟲必死(BHC):0.01ppm。
三、滴滴涕(DDT):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ppm。 |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 |
| 第七條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75ppm。
二、亞硝酸鈉:100ppm。 |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與抗氧化劑安全容許量。 |
| 第八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安全容許量。 |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