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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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或因防疫需要,改善為未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面積之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有擴大飼養規模或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及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但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
為使國內現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家禽飼養場,得以改善相關防疫設施,以合乎防疫需要,爰修正本條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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