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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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之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爰予修正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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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使用飼料添加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行之。 |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內容,毋庸於本準則明定,爰予刪除。 |
| 第二條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 第三條 列屬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之貨品,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法,規定如附件。 |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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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除前條列屬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 | 一、本條刪除。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屬動物用藥品,自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毋庸於本準則明定,爰予刪除。 |
| 第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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