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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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醫院辦理前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腸道原蟲檢驗受訓及測試三年內合格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得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辦理指定審議作業或相關管理事項,得設審議委員會。 | 第三條 醫院辦理前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能力試驗一年內合格證明、腸道原蟲檢驗受訓及測試三年內合格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得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辦理指定審議作業或相關管理事項,得設審議委員會。 |
一、配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取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項目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醫院申請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應檢附文件,免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能力試驗一年內合格證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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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業務,應符合醫事法令有關規定,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確實核對受檢者身分,建立防止檢體被攙假或調換之程序。 二、胸部Ⅹ光檢查應採大片或數位影像檢查(14in x 14in/14in x 17in),且由放射線專科或胸腔專科醫師判讀。 三、漢生病(Hansen's disease)檢查應由皮膚科醫師或三年內曾參加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漢生病訓練課程且測試合格之醫師執行。檢查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安排進一步檢查或協助受檢者轉診至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皮膚科門診檢查。 四、各項檢驗應參加外部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至少每年一次。但國內未辦理該項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之項目,不在此限。 受聘僱外國人之健康檢查紀錄表、病歷、X光片、檢驗報告等,指定醫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期限保存。 前項資料,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調閱查核時,指定醫院不得拒絕。 指定醫院應於受理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送交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 第四條 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業務,應符合醫事法令有關規定,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確實核對受檢者身分,建立防止檢體被攙假或調換之程序。 二、胸部Ⅹ光檢查應採大片或數位影像檢查(14in x 14in/14in x 17in),且由放射線專科或胸腔專科醫師判讀。 三、漢生病(Hansen's disease)檢查應由皮膚科醫師或三年內曾參加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漢生病訓練課程且測試合格之醫師執行。檢查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安排進一步檢查或協助受檢者轉診至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皮膚科門診檢查。 四、各項檢驗應參加外部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至少每年一次。但國內未辦理該項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之項目,不在此限。 受聘僱外國人之健康檢查紀錄表、病歷、X光片、檢驗報告等,指定醫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期限保存。 前項資料,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調閱查核時,指定醫院不得拒絕。 指定醫院應於受理受聘僱外國人丙類人員之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送交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將丙類人員修正為第二類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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