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
| 第二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一、審查、……及許可。」,又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此制度包括課程之認可;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課程之認可,得委託認證機構辦理;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學分課程及學程學分課程;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並明定申請認可課程之審查程序,爰申請課程認可應經審查,且「審查」係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爰增列本條明定終身學習機構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
|
| 第三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學分課程:每一學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 第二條 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者,以學分數為單位,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一、條次變更。
二、單科學分課程係由三位學者專家審查,而學程學分課程係由五位學者專家審查,以後者之課程內容較廣且複雜,從而有予以區分收費基準之必要,爰將審查單科學分課程及學程學分課程之費用,分款予以明定。 |
|
| 第四條 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 第三條 課程未通過認可者,已繳之認可規費不予退還。 |
一、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終身學習機構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已進入審查程序者,無論其審查結果為通過抑或不通過,終身學習機構已繳納之審查費均應不予退還,是為因應實務運作情形並避免爭議,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所定「未通過」予以刪除。 |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