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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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六、衛生教育規劃、宣導、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 七、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 八、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六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之研究發展、考核及宣導。 二、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四、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五、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六、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一、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改造前,綜合規劃司(下簡稱綜規司)即掌理衛生政策之企劃、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研擬、原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及所屬機關各項計畫之審核,另亦包括衛生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相關業務、地方衛生機關綜合考評、大陸醫藥衛生專業人士來台案件審核等業務,組改時,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定綜規司單位之核心職能,除策略規劃、政策研究、管制考核外,保留各部會視其業務需要,整併或彈性設置其他科及職掌;爰綜規司整併衛生教育推動委員會及保留科技發展業務。故組改後,業務範疇除原衛生署企劃處掌理之衛生、科技相關業務外,另增加衛生教育規劃、推動及考評並擴大科技成果之推展及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等業務,為符合綜規司實際業務內容,爰修正掌理事項。 二、綜整現行條文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業務內涵,合併修正為第一款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調整為第二款。 四、組改前即掌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業務綜合考評之規劃、推動及業務督導,爰依實際情況修正文字,增列第三款文字。 五、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六款為描述本部科技及研究發展工作,綜規司於組織改造前即負有衛生醫藥科技計畫策略規劃及研發成果應用推展之業務,組改後納入社會福利部門之科技研發業務,爰依實際情況修正文字,合併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六款修正為第四款及第五款。 六、原衛生署衛生教育推動委員會於組織調整後,併入綜規司,職司全國年度衛生教育、健康知能傳播之業務重點研擬推動、年度衛生教育調查工作、跨部會衛生教育合作等工作,爰依實際情況增列第六款。 七、掌理大陸醫藥衛生專業人士來台案件審核,爰依實際業務辦理情況,增列第七款。 八、掌理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爰依實際情況增列第八款。 九、現行條文第七款款次修正為第九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配合第六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