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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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修正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二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或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二、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含有以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產生之胜或蛋白質,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食用之飼料添加物,其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三、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許可、核准,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審查、安全性評估、查驗、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明文件。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爰為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三、飼料添加物含有使用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之胜或蛋白質產品,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食用者,其檢驗項目及收費介於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間,為加以明定,爰為第二款規定。
第四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專家審查:每件二千元。 二、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千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一千元。 第三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輸入登記證新證每張收費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一千元。
條次變更,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爰予修正。
第四條 一般營養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粗灰分:七百元 五、水分:五百元 六、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一、本條刪除。 二、飼料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辦理有關一般營養成分之檢驗分析,現行均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既已明定此種情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爰刪除本條。
第五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一千六百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十、磷: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一、本條刪除。 二、飼料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辦理有關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之檢驗分析,現行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既已明定此種情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爰刪除本條。
第五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脂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A、D、E、K,每種四千二百元。 二、水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B1、B2、B6、B12、C、菸鹼酸、氯化膽鹼、泛酸鈣、生物素、葉酸,每種四千五百元。 第六條 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維生素A:二千元 二、維生素B1:二千元 三、維生素B2:二千元 四、維生素B6:二千五百元 五、維生素D:二千元 六、維生素E:二千元 七、菸鹼酸:一千六百元 八、泛酸鈣:二千五百元 九、氯化膽鹼:一千六百元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爰修正序文。 三、依維生素特性分類調整檢驗項目,將現行條文第五款、第六款併入第一款,增訂維生素K,並調整收費金額,爰為修正條文第一款。 四、依維生素特性分類調整檢驗項目,將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併入第二款,另增訂生物素、葉酸、維生素B12及維生素C,爰修正條文第二款。
第六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酵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五、木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六、葡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第七條 酵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五、木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六、葡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七、尿素活潑度:八百元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爰修正序文。 三、調整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收費金額。 四、現行條文第七款之檢驗分析,現行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既已明定此種情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收費,爰予刪除。
第八條 胺基酸成分檢驗分析,每種收費一千二百元(試驗六種以上以七千二百元計收) 一、本條刪除。 二、飼料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辦理有關胺基酸成分之檢驗分析,現行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既已明定此種情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收費,爰刪除本條。
第七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下列成分之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澱粉:一千七百元。 二、乳酸菌總菌數:二千三百元。 三、單一乳酸菌菌種鑑定:二千五百元。 四、飼料油脂之水分:五百元。 五、夾雜物或不溶物:二千五百元。 六、總脂肪酸:二千元。 七、不皂化物:一千八百元。 八、過氧化價:七百元。 九、游離脂肪酸:七百元。 第九條 其他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含鹽分:一千二百元 二、總糖分:一千二百元。 三、碳水化合物:四千五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一千六百元 五、澱粉:一千四百元 六、黴菌毒素:三千元 七、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八、乳酸菌:二千三百元 九、其他:依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收費標準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試驗費費額表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檢驗分析,如已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收費者,不再收費。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檢驗分析,現行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既已明定此種情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收費;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亦已不再適用,均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移列第一款,並調整收費金額。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八款移列第二款,並修正檢驗項目名稱及調整收費金額。 五、增訂單一乳酸菌菌種鑑定、飼料油脂之水分、夾雜物或不溶物、總脂肪酸、不皂化物、過氧化價及游離脂肪酸之檢驗項目及收費,爰為修正條文第三款至第九款。 六、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因該款已非現行檢驗項目。 七、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既已刪除,爰現行條文第二項,亦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第八條 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六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飼料添加物含有使用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之胜或蛋白質產品,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食用者,其收費方式。
第九條 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基因改造動物或植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四十萬元。 三、基因改造微生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四、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證明文件:每件六千元。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收費,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以下簡稱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許可文件)。 二、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查驗登記,且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許可證明文件。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有關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之收費基準,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或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基因改造許可文件者,因毋庸再次進行重複之項目,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條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一、本條新增。 二、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變更、換發、補發飼料販賣登記證之收費基準,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為審查需要,派員赴國外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廠檢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費。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源頭管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赴國外製造廠臨場查核,以完成審查,以確保輸入我國之飼料產品衛生安全,爰明定其收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
第十二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正本收費八百元,副本收費一百元。
一、本條新增。 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收費基準,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第四條至前條以外之項目,已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者,依該規定收費;未列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申請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一、本條新增。 二、飼料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辦理之檢驗分析,現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辦理:其收費,亦應依該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該所定期檢討、調整,爰增訂本條。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收費爭議,預留周知相關機關(構)及產業團體時間,爰指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