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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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十、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 、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十、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查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惟現行第九款第三目並未區分該貨品是否輸往管制地區,爰配合修正,將「輸往管制地區」之文字納入,以資周延。
第十條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貨物進儲,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免向海關申報。 二、運往保稅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但除屬非准許進口之貨物、第四條第九款規定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進儲之物品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以外,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其他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非按月彙報者,以及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棧,可免加封。 物流中心及其分支物流中心相互間之轉儲,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貨物進儲,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免向海關申報。 二、運往保稅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但除屬非准許進口之貨物、第四條第九款規定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進儲之物品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以外,由設在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物流中心,運往同一區內其他事業或由設立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物流中心,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棧,可免加封。 物流中心及其分支物流中心相互間之轉儲,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物流中心運往其他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業經海關放行並由貨主提領,已無加封之必要,為簡化作業及比照一般保稅倉庫之加封作業方式,爰規範自物流中心運往其他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者之非按月彙報案件可免加封。 二、另現行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已無門哨控管貨物之進出,並回歸關務管控機制辦理,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範區內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同一區內其他事業,或由設立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物流中心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棧免加封之規定已無必要性,爰配合上開免加封規定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