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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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修正。
第四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連鎖店資料。 (五)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完成登錄。 第四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連鎖店資料。 (五)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產品基本資料。 (四)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為強化食品添加物及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管理,故將該類產品納入應辦理登錄之項目,其應登錄之內容以附表方式呈現,並酌修第四條條文內容如下: 一、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下新增第六目「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爰將原第六目改為第七目。 二、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下新增第四目「輸入之產品資訊。」,爰將原第四目改為第五目。 三、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為「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新增第三項條文,說明產品登錄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二及三之規定。 五、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產品應登錄資訊,給予修正之緩衝期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故新增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