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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三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保險業辦理放款之交易秩序與其放款客戶利益,維持保險業者體質及市場健全穩定,確保公平競爭,爰明定保險業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營運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