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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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但需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可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第三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但需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可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配合「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名稱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文字。另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修文字。
第三條之一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 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現可生產非保稅貨品,且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已對非保稅貨品之出區放行作業有所規定。 三、另查財政部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三二六七○號令明定設立於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得生產非保稅產品,且前財政部關稅總局(現財政部關務署)即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台總局保字第○九六一○二三○八○一號令訂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四、為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後續訂定「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貨品作業規定」及實務運作需要,爰參照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體例,於第一項增訂園區事業得生產非保稅貨品,且於第二項明定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萬元以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產品外銷程序,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民間團體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者,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按月彙報資格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對加封交國外客戶、廠方人員、快遞業者或民間團體具領出區,於出區後二十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但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應於出區後三日內,報海關備查。 四、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士者,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貨品未能銷案,亦未運回廠內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稅。 園區事業以其原料、零組件、儀器設備交與到廠之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萬元以下者,準用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之金額得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調整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萬元以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產品外銷程序,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民間團體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者,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按月彙報資格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對加封交國外客戶、廠方人員、快遞業者或民間團體具領出區,於出區後二十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但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應於出區後三日內,報海關備查。 四、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者,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 前項第三、四款貨品未能銷案,亦未運回廠內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稅。 園區事業以其原料、零組件、儀器設備交與到廠之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萬元以下者,準用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之金額得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調整公告之。
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時,園區事業可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增訂涵括「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士,爰酌修第一項第四款文字。另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