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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八條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