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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限額規定如下: 一、收受非社員存款總餘 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七倍。 二、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 員存款總餘額。
考量目前存款保險機制下,社員存款與非社員存款已無受償順序之差異,且基於金融機構不得拒收存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非社員存款限額規定,並配合調整條文結構,酌作文字修正。